国际货运中的特种运输包括危险品运输及特种柜运输
危险品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电池、打火机、烟花爆竹、火药、白色粉末药品等、某些化学物品等
危險品
危險品泛指一切在空運時會危害健康、影響安全或造成財物損失的物品或物質。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把這些危險品分為以下9類:
第1類 爆炸品(Explosives)
第2類 氣體(Gases)
第3類 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s)
第4類 易燃固體(Flammable Solids); 自燃物質(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沾水而揮發易燃蒸氣的固體(Substances wich, In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第5類 氧化物質(Oxidizing substances)及有機助燃劑(Organic Peroxides)
第6類 有毒物質(Toxic)及有傳染性的物質(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類 放射性物料(Radioactive Materials)
第8類 腐蝕性物質(Corrosives)
第9類 其他危險品(Miscellaneous)
在處理或航空托運危險品時須遵從的規例
付運人(Shipper)及航空發運人(Airfreight forwarder)在處理或航空托運危險品時必須遵從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根據該規例,托運人(即付運人及發運人)須確保所有危險品都已正確地分類、包裝、標記及填妥有關文件才作航空托運。如有人違反此規例,可被罰款$250,000和監禁兩年。若有公司觸犯此條例,根據香港法例第384章第5條,身為公司董事及每名公司管理人員都可以被裁定相同罪行。所以身為董事及管理人員,你必須努力監管你的員工以防止罪行的發生。即使貴公司不會在付運危險品的過程中親身處理危險品,若果觸犯規例的是負責處理或提供有關服務的第三者,例如危險品的海外供應商或生產商,你也需負上法律責任。因為作為危險品托運人(Shipper),即使你不是該危險品的製造商或供應商,你依然需就其他人等觸犯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而負上法律責任。因此,你必須施行預防措施去確保你托運的危險品的狀況適宜空運。
如果你不清楚托運的貨品是否屬於危險品,你可以聯絡你貨品的提供人或製造商去取得一份物料安全資料報告,即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簡稱 MSDS),去取得物料的性質及化學特性。然後聯絡你的航空發運人(Airfreight forwarder) 或航空公司去徵詢他們的意見及在需要的情況下請他們作特別安排。無論任何情況下,你都不能夠提供虛假的貨品資料,又或者在不清楚貨品危險性前就進行托運。虛假聲明危險品,錯誤包裝以及不適當處理危險品可被檢控及判罰$250,000和監禁兩年。
技術指令
技術指令是由國際民航組織編印的'國際民航組織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它包含了適用於國際民用空運危險品的詳細規定。你必須跟從香港法例第384章危險(航空托運)(安全)規例去確保你航空托運的危險品在每一方面都依足現行版本的技術指令內列明的規定 。
包裝用作航空托運的危險品時應使用的包裝工具和方法
你須根據現行版本的技術指令去選用合適的包裝工具和包裝方法 。
如需要用UN包裝工具,你可以向合資格的包裝生產商訂購。合資格的生產商都已獲有關機構授權生產,而它出售的UN包裝工具都已通過一系列技術指令裡規定的測試。每個空運危險品用的UN包裝工具都有類似 4G/Y145/S/99/NL/VL823 的標記。船運或陸運危險品用的UN包裝工具也有跟上述相似的標記。如你不肯定你的UN包裝工具是否製造作空運危險品用,你可以向你的包裝工具供應商或生產商取得一份UN包裝工具測試報告來作鑒定。
在航空托運危險品時所需的文件
根據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托運危險品須填妥空運路單及危險品運輸文件,即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但如某類別的危險品是技術指令內指明為無需危險品運輸文件的貨品,則無需該文件。空運路單以及危險品運輸文件須由付運人(Shipper)和發運人(Forwarder)每人保留至少六個月。
危險品運輸文件(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
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 (航空托運) (安全)規例第7條規定只有在二十四個月內完成技術指令裡面相關的危險品培訓的人士才可以簽署危險品運輸文件,即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未經培訓而簽署該文件的人士可被檢控及判罰$20,000 和監禁六個月。
一個已完成培訓的航空發運人或其他受付運人委託的合資格人士均可以替付運人(Shipper) 簽署該文件。但他必須在簽署文件前先承擔技術指令內付運人的責任及辦妥技術指令內的付運人工作。
航空托運槍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械)和彈藥
根據《1995年飛航 (香港) 令》第43條,任何武器,子彈及含有炸藥成份或有害及有毒液體,氣體或其他設計成或用作做戰爭或傷人用途的物件都被分類成“軍火”。用飛機運載“軍火”一定要事先得到民航處處長的批准飛機運載軍火准許以及遵從有關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