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明确教师的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学校教学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树立优良的教风为目的,规定教师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受聘承担我校教学任务的各类教师。
第四条 教师的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按照教学规律办事,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作风进行言传身教,并经常与学生所在专业学院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3.根据专业学院(教学部)的工作安排和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和其它工作。
第二章 教学准备
第五条 新教师开课、教师开新课、非教师系列人员开课均需通过试讲。试讲报告在专业学院(教学部)存档备查。
第六条 教师应深入理解并严格执行教学大纲,修改教学大纲必须按规定手续执行。
第七条 教师课前应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了解所教专业对本课程的特殊要求;了解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后续课程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教材选用和纳入学校教材规划的自编教材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材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教学日历是教师课堂教学必备的教学工作文档。教师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规范模式认真编写。同一课程必须使用统一的教学日历。教学活动必须按教学日历进行,允许有一次课的误差。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提交所授课程教学日历。
第十条 教案是教师课堂教学必备的教学工作文档。教师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规范模式认真编写,在开课前应准备好该课程内容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
第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利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辅助教学。
第三章 理论教学
第十二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是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主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教学过程。
1.教师进入课堂必须将所有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静音,着装整洁,注重仪态、仪表,原则上不允许坐着讲课(语音室、视听说教师除外)。教师上课应讲普通话,发音要清晰,表达要准确、简练;应使用规范文字,板书要工整、布局要合理。
2.教师每学期开课之初应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教学安排和要求,包括:教学目标、主要教学内容和安排、作业和实验要求、考试方式、成绩说评方法、教材和参考资料、网络教学平台的使用、相关专业网站、课件网址和下载方法、学习注意事项等。
3.教师讲课要处理好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贯彻精讲多练、因材施教的原则,让学生了解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注意对学生能力、素质与个性的培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授课节奏与讲授方法,增加对学生的吸引力,全面负责所任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
4.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课堂考勤记录,对于缺勤、违纪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消化和深入理解理论知识,扩大知识面,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要求,将习题课与课堂讨论列入教案、教学日历。
1.习题课的内容包括:贯穿所学知识的例题或学生学习、作业和测试中出现的问题等。习题课要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提倡适量设置综合性、研究性的习题,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
2.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和进程。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和表达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当堂做好小结。
第十四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
1.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要求及时布置作业,精选作业内容。
2.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作业,明确指出学生作业中的错误,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学生限期重做。
3.对高于60人的教学班,教师每次作业批改量为60本;低于等于60人的教学班,要求教师全批全改。
4.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也是教书育人的好时机。教师可通过辅导、答疑,检查教学效果,发现教学中的问题,释疑解难,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
1.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2.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两次课或每周安排一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
3.鼓励教师使用网络教学平台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复习范围或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实训环节、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任课教师课前应认真阅读《实习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珠院发[2008]67号)、《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规定》(珠院发[2008]77号)、《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珠院发[2009]69号)、《课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珠院发[2009]70号)等相关文件,并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要求。
第五章 成绩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教师要严格按照《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珠院发[2008]42号)、《关于采用新版试卷模板及规范阅卷工作的通知》和《试卷保密暂行规定》(珠院发[2010]1号)等相关规定,开展考试资格获取条件、命题原则与要求、监考、阅卷、成绩登录等各项工作。
六章 其它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参加教研室活动是教师的职责,教师还须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