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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普通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2-03-20 13:21 admin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拼搏创新,使其成为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第二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考核无不及格成绩。

第四条 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和评定比例

第五条 奖学金等级与金额。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4个级别。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0元,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6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4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元。

第六条 评定比例:特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评定;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1]

第四章 奖学金评比标准

第七条 奖学金标准。根据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务处关于成绩考核和学分绩点的管理规定,奖学金的评比按如下综合素质测评分标准执行。

综合素质测评分 = 累计学分绩点 + 奖励分 - 惩罚分

奖励加分包括工作加分和出勤加分,惩罚减分主要指缺席扣分和违纪扣分。[2]

第八条 工作加分按照工作职务重要性,工作量大小,工作业绩的优劣,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与推荐,分层次加分。

(一)第一层次:经学校正式批准,挂靠在各职能处室、团委等部门的各校级学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加2分。

例如任“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副会长,校团委学生部长、副部长,校勤工助学中心主任、副主任”等。

(二)第二层次:各校级学生组织下设部门的主要干部,各专业学院的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加1.5分。

例如任“校学生会部长、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部长、副部长,青年志愿者协会部长、副部长,校勤工助学中心部长、副部长,专业学院团总支学生副书记、专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等。

(三)第三层次:各专业学院学生组织下设部门的主要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等班级主要干部,加1分。

例如任“专业学院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各专业学院团总支部长、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楼长”等。

(四)第四层次:各校级学生组织、各专业学院学生组织的干事等一般学生干部,各班团支委、班委。

任各班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等职务的学生干部加0.6分,任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校级学生组织干事,由上级部门进行考核,按照总人数60%的比例每人加0.6分。各专业学院学生组织干事,由上级部门进行考核,按照总人数40%的比例每人加0.6分。

第九条 各层次学生干部获得加分,必须经过所属上级部门考核,任职良好者,根据所属上级部门意见,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批。一般各校级学生组织一般学生干部获得加分的比例为总人数的60%,各专业学院为40%。

第十条 各专业学院可根据学生在本学期内表现(如获得院级以上表彰奖励等)进行加分,但每个学生表现加分不得超过1分。

第十一条 出勤加分规定如下学生一学期全出勤者,奖励综合素质测评分1分。

第十二条 违纪扣分受通报批评者,扣1分。

第十三条 缺席扣分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节以下(不含5节)者,每旷课一节扣其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分0.2分;旷课5节及以上者以每节0.3分扣其综合素质测评分。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 凡在该学期内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该生该学期的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无故旷课1次或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取消该生该学期的二等以上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无故旷课超过2次者取消其三等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二) 被发现在考试中舞弊的学生,取消其该学期和下学期共两学期的奖学金评选资格;颁发奖学金完毕后,经同学举报,确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则撤销其奖学金的获取资格,同时取消其下学期的评选资格。

第五章 评定办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凡被评为获得奖学金者,由所在专业学院统一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制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专业学院公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专业学院每学期以专业为单位,按规定的比例和金额组织评比,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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