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原则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坚持以培养人为中心。要以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为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讲究职业道德,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每个人有责任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劳动付出获得合理报酬,以资助学生个人完成学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荒废学业,影响学习。 第四条 提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尽量与学生科技发明和学术研究相结合,贴近专业,广泛开展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社会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活动,使他们得到有效资助,以完成学业。 第六条 学校的专业学院、教学、科研、后勤等部门应热情支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学生创造条件,提供勤工助学机会。鼓励学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三、组织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负责管理勤工助学的机构,隶属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是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服务的学生组织。学生工作处对有关勤工助学的各项日常工作实施归口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宏观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 勤工助学中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共同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体系;负责与校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俭学机会。 四、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非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不得在学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学期间擅自到社会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发生冲突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和各专业学院根据实际需求向学校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经审核后方可设立岗位,并将岗位信息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招聘,安排学校学生兼职。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所拨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及校内各部门和各专业学院的需要确定所要设置岗位的数目。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固定岗位指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网络中心等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主要是校内各部门和各专业学院在特殊时段,向学校申请的临时性岗位等。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部门和各专业学院申报的岗位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设置的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提出对该岗位的调整建议。 第十五条 社会勤工助学岗位经勤工助学中心联系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定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社会勤工助学岗位优先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需求。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中心不向学生收取岗位介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和勤工助学中心学生干部必须认真工作、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 五、招聘与录用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和一学期不及格门数达到两门以上(含两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数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的学生不予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 学习努力,成绩合格,思想上进; (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 能合理安排课余时间,并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九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如用人单位调换勤工助学学生应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调换。用人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安排或调换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予承认并拒绝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第二十条 所有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以及勤工助学中心成员若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后成绩班上排名下降5位、受到通报批评累两次或警告处分等以上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撤销其下学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程序如下: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申请人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上交勤工助学中心建档,参加相关面试培训。所有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向勤工助学中心提供本人基本信息等资料。 六、劳动报酬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特困生的原则,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也不得虚报或多报劳动量,超值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校内用人单位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工资核算单》,经过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在每月5日前将《校内勤工助学工资核算单》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发放勤工助学金,用人单位不参与助学酬金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60个小时。 第二十五条 参加社会勤工助学岗位(如参加促销活动、售卡等)的同学按照与勤工助学中心签订的协议合同向勤工助学中心领取酬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领取劳动报酬时,需持本人学生证亲自领取。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从工作的质量、数量和劳动态度等几方面进行考核,不得放任自流。对违反规定、劳动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扣除劳动报酬或中止其劳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终止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当前的勤工助学活动,或根据其特点及优点安排其参加其他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度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儿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参与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和维持勤工助学运作的费用纳入学校勤工助学金预算。勤工助学金的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工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金的管理和投向按照规定由财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共同负责,以确保勤工助学金专款专用。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