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我校社会捐助助学金管理体系,保障社会捐助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社会捐助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申请社会捐助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为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重点是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第三条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第四条 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二、资助标准与资助名额
第五条 社会捐助助学金设一等助学金和二等助学金两个级别。一等助学金金额为1500元/人·学年,二等助学金金额为1000元/人·学年。
第六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额视捐助资金的情况而定,将在评定工作开展之前公布。
三、评定办法和程序
第七条 评选办法:各专业学院按照申请条件和学生人数比例,推荐家庭经济困难而且成绩优秀的学生,对于有先进事迹的学生可优先考虑。学生工作处对各专业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复审,综合考虑每位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和资助人数,拟出获资助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 评定程序:凡符合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大学生,由个人申请,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社会捐助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专业学院评议初审,将审批材料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学生工作处对获得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四、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资助办法: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法。按照学校批准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金额。将助学金发给学生。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 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
(二) 违反校纪、校规及法律,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三) 助学金不用于基本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者。
第十一条 每人每学年只能申请一种助学金,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6日开始实施,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