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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考勤管理条例
时间:2012-03-20 13:21 admin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纪律管理,创建优良校风、学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考勤范围包括上课、实验、军训、政策教学、社会调查以及学校安排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等。

第四条 考勤目标:各专业学院学生旷课率控制在0.5%,迟到率2%以下,并逐年减少。课堂秩序良好,无不尊敬老师的行为。教师严谨教学、学生积极回答问题,形成良好的互动环境。

第二章 关于请假、销假的规定

第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附上有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提交校医务所或医院的证明、诊断书。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事后补假。

第六条 学生请假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 学生请假必须先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请假申请表》。

(二) 请假审批权限。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各专业学院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由各专业学院辅导员审查,专业学院书记审批。

(三) 续假手续。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二)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四) 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五) 学生考试(包括补考)期间请病、事假者,不论时间长短,一律由各专业学院书记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六) 学生利用节假日离校,应将去向事先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并在上课前一天晚上返校。

(七)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应办理休学。

(八) 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课论处: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二) 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考勤工作以班为单位,在任课教师、班级干部的协助下,由班主任负责。

第九条 班长在课堂上根据出勤情况填写考勤登记本,并送交任课教师签字。

第十条 班主任每周必须至少对所在班级进行考勤抽点2次,辅导员每个月必须至少对所在专业学院的班级进行考勤抽点3次。

第十一条 学生考勤由班主任负责,按周将统计情况登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考勤表》,班主任对任课老师点名得出的考勤情况、班长登记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登报,同时针对自己的抽点情况与班长登记情况进行核对,最终如实写入考勤统计表,并及时计算出到课率,经班委会审查后于周一向全班公布,并报所在学院辅导员处备案。每学期末如实计算出平均到课率。

第十二条 考勤计算办法

(一) 缺勤一节课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二) 上课铃响后进入教室的学生为迟到,迟到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迟到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一节论。

(三) 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五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四) 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缺勤一天以旷课五学时计算。

第四章 考勤情况与奖罚措施

第十三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学时多少,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违纪行政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对能克服困难坚持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的学生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 班主任、班长在考勤时要严格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主要追究班主任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辅导员每周对课堂考勤组织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与学生考勤表不符的(相差5个百分点及以上)将视为考勤表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班级将取消班级的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督促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的学生考勤工作。各专业学院应及时检查学生考勤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评优创先的必要条件之一。学期出勤率低于90%的学生和低于90%的班级,均不能评为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节以下者,每旷课一节扣其年度综合素质评分0.2分;旷课5节及以上者按学生处罚条例给予处分并以每节0.3分扣其综合素质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全勤者,奖励综合素质测评分1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点名时冒名答到的,对冒名答到者和被点名者都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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