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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党费收缴办法
时间:2012-03-20 13:21 admin 阅读量: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教师系列的党员的党费收缴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课时工资三项之和减去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以及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即为交纳党费的基数。

教辅系列的党员的党费收缴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业绩工资三项之和减去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以及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即为交纳党费的基数。

行政系列的党员的党费收缴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业绩工资、职称学历补贴四项之和减去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以及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即为交纳党费的基数。

对于因校本部派遣、退休等原因未能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党员,将按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套算后予以扣除。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五、本方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部门简介党群工作处是学校党务工作的综合性办事机构,党群工作处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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