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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03-20 13:21 admin 阅读量:

为加强和规范在我院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党[2009]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积极维护学院稳定。

(三)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二、管理职责

(一)学院党委负责学院所有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监督检查相关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具体执行部门为党群工作部。

(二)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专业学院(部)的党组织负责人是本单位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单位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处置预案。

(三)对在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举办单位党组织要及时报告学院党委,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影响。造成重大问题和恶劣影响的,党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审批要求

(一)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实行一会一报制。

(二)党群工作部负责审核批准和监督检查学院各单位、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外单位租用学院场所组织的此类活动,以及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等。

(三)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举办单位要严格按审批程序申报,对会议内容严格把关,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并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各专业学院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所在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先行审查;团委、学生会、院级社团组织的,由院团委先行审查;其他行政部门举办的,由部门所在党组织先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填写《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报党群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四)本院人员被邀请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五)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不予批准举办。

(六)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报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七)对在校园网上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同样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批管理。

四、其他

(一)讲座主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专家演讲稿件或录音资料的整理并妥善保管。整理好的讲演或讲座资料(包括录音),应向党群工作部报送一份打印稿和一份电子文档备案。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由党委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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