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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毕业生暂缓就业工作 实施办法
时间:2014-11-18 09:58 admin 阅读量:

为更好地开展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使我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及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正确认识毕业生暂缓就业政策

暂缓就业,是国家为缓解当前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压力,为毕业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制定的一项政策。广东省高校应届毕业生暂缓就业,一般是指在每年各学校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时,部分未落实就业单位又不愿把户口、人事关系迁回原生源地的毕业生,将人事关系暂寄存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户口不进行迁移的一种办法。

实行毕业生的暂缓就业政策,在宏观上发挥了缓和毕业当年就业压力和稳定社会的作用,且对毕业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而言, 其在暂缓就业的两年中可保留大学毕业生身份,如找到正式录用单位,仍可以大学毕业生身份派发报到证。但在具体实施中,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各专业学院须充分认识和掌握暂缓就业政策的相关施行条件和办理程序,正确引导有意向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全面了解这项政策。

在实施中,须提醒毕业生注意以下方面:

(一)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档案存放在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得随意提取。如需提取,必须由本人携带《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及相关接收手续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手续,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将档案寄回生源地地级市人事管理部门或工作所在地人事管理部门;

(二)在毕业生暂缓就业期间不计算工龄;

(三)如办理出国旅游、结婚、失业、未婚等与就业和升学无关的证明,需出具户籍信息的,须本人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手续,并回学校后勤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方可办理;

(四)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期间报考公务员和研究生等需出具相关证明的,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开出;

(五)暂缓就业两年期满后,毕业生仍须本人回学校领取报到证;

(六)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与学院和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履行如定时到街道计生办作有关检查等义务,对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承担相应责任。

二、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及条件

我校普通高考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任一条件,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

(一)毕业当年531日前仍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

(二)毕业生自主创业,所申办创业实体暂未获得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

(三)已有单位接收或准备接收,但毕业前接收单位暂时未能解决其人事关系。

我校外籍生源毕业生、港澳台毕业生、未能毕业学生及需申请办理出国事宜者(含出国留学和移民等)不在暂缓就业的范围内。

三、我校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的程序

(一)毕业当年531日前,毕业生向所属专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专业学院同意后向毕业生发放《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暂缓就业申请表及承诺书》并指导填写,经专业学院加署意见后报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批准后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和校就业指导中心三方签定《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二)毕业当年610日前,校就业指导中心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暂缓就业毕业生信息,并抄送校后勤保卫处,由后勤保卫处依名册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暂留学校两年的手续;

(三)毕业当年731日前,学校将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集中报送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四、我校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的其它注意事项

(一)我校应届毕业生暂缓就业的期限为两年。档案及户口托管时间为毕业当年71日至第三年630日。

(二)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期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凭接收单位的正式接收手续自行前往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如需回学校办理协议签定等有关手续,办理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另行通知)。

(三)如在暂缓就业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我校将该生纳入其暂缓就业结束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其户口由后勤保卫处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将户口迁回学生原户口所在地;其档案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寄回学生生源地。

附件:1.《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

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甲方: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乙方:

丙方: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是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_______月毕业于_______________院校___________专业,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县(市、区)生源。甲方与乙方和丙方(毕业生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及广东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暂缓两年就业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申请,就乙方暂缓两年就业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暂缓就业时间为XXXX7 l日至XXXX6 30 日。

二、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的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乙方须将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通知甲方;乙方的户口(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按《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有关规定办理)及党团关系及材料按规定保留在丙方,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乙方在校期间或在暂缓就业期间行为表现等鉴定材料。

三、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应每月一次向丙方所在院系汇报有关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乙方可以参加丙方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取丙方提供有关就业的其他服务。

四、暂缓就业期限内,如乙方需要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与升学有关的和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乙方须持本协议书及毕业证到甲方办理;如乙方需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留学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将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回生源地就业的,凭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接收证明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

六、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单位或回生源地就业经批准办理了派遣手续的,凭报到证及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档案转递手续。乙方在联系用人单位时,如对方提出调档查阅的,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请乙方通知用人单位到甲方审阅;广州以外地区的用人单位乙方可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调档证明到甲方办理借档审阅手续。(注:借档要在一个月内归还,逾期不还视为放弃本协议,甲方有权作出适当处理,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如乙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到甲方办理派遣回生源地和档案转递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手续,并到丙方办理户口迁出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若协议到期时乙方不办理,甲方有权将档案转回乙方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将报到证交由丙方,由丙方连同户口、党团关系一并寄回生源地,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法纪,如果乙方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与甲、丙方无关。乙方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将乙方档案转口生源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关系和党组织关系及材料按本协议第七条中关于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规定办理。暂缓就业期间,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用,乙方个人承担。

九、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十、本协议书一式三份(须粘贴有与档案一致的条形码),甲方委托丙方签署,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协议书自丙方将本协议书及乙方档案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甲方之日起生效(档案未到甲方,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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